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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7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这是国家从法律层面首次正式赋予上级环保部门的权力。
在此之前,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基本没有开展过全面的监督检查,仅有部分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在近两年开展过类似的实践和探索。尽管这些摸着石头过河的督政在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来看,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法理依据不够充分、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督政理念不够先进、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督查方法不够成熟、实践经验不够丰富、督查范围比较有限、人员素质不能适应等问题。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解决了法理依据不足这一核心问题,但如何做好督政准备,将是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高度统一督政工作的思想认识
众所周知,一个地方或流域环境质量和环保工作成效,关键取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状况。现在各级环保部门形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我们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已远远超出了掌控的权力、资源和手段,但负有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其他政府部门并未“三军用命”,环保部门仍然经常处于政府不满意、部门说闲话、公众不买账、社会不认可的四面楚歌的尴尬境地。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给了扭转这一被动局面的尚方宝剑。但现在的问题是,各级环保人有没有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督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能不能通过对下级政府卓有成效的全面督查,真正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把改善环境质量和履行环保职责的重任担当起来,彻底改变环保部门单打独斗、吃力不讨好的被动局面。面对当前形势,各级环保部门必须高度统一思想认识。
及时完成督政工作的理念转换
多年以来,环保部门大都自认为是一个专业的业务部门和弱势的执法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通常只关心环保业务和具体工作,很少用心去关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和大局,了解政府其他部门特别是与环保密切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思路、工作内容和关注热点等。在与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一起工作开会或沟通交流时,环保人大多只能谈点环保方面的事,在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如何平衡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上,往往插不上嘴,更提不出高水平的建设性意见,因而经常被政府领导和其他部门简单地归类为汽车上的刹车,并没有同时充分展示方向盘和助推器的关键作用。
所以,环保人督政要及时转变唯环保理念,学会换位思考。要关注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困难,尽可能从全局的角度去理解他们的思维和语言,站在更高的层面去融入他们的节奏和圈子,放手让其他政府部门承担相应的环保职责,参与相应的环保工作,形成兼容互补的科学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全新理念与思维模式,跳出环保看环保、论环保、干环保。
督政绝不是简单的挑刺,而应该是与下级政府心平气和地共同研讨如何实现科学发展,提出他们认可和接受的高水平建议,真正成为下级政府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关系的建设性伙伴。
尽快熟悉督政工作的内容重点
对于绝大多数擅长环保业务工作和检查企业的环保人而言,督查政府其实是一项相当陌生的工作。我们需要明确,督政的主要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督政的重点就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全面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结构转方式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督政内容包括方方面面,上至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评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赋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的落实情况,下到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招商引资、土地税收优惠、金融贷款、水电气阶梯价格、促进工业园区建设和企业发展等影响环境保护的重大经济政策,都需要从环保角度重新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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