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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借鉴

2014-10-08 10:25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吴乔松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污染源PM2.5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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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法律体系

我国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和相关法规并未完善,最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不能满足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需求,同时地方各级的相关立法也未建立起来,法律体系还处于建立的过程。

以美国为例,尤其是加利福尼亚州,其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形成完整的体系:联邦—州政府—州空气管理部门—地方,与此对应的联邦《清洁空气法》、州《清洁空气法》、《大气污染控制法》、《大气质量标准法》等也划分了明确的权责,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和完善。

地区合作到国际合作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是以划分地区来统一规定、检测、实施、报告的,但是在法律修订和完善中,应该更加关注的不仅仅是地区合作,而是国际合作。

空气的流动性和开放性决定大气污染防治必须高度重视国际合作,否则只会事倍功半。

借鉴欧盟的经验,欧盟制定了统一的国际环保合作规则,欧洲国家共同参与、共同承担责任,也共同享受整体规划所带来的环保效应,不必担心其他国家大气污染对自己国家产生不利的影响。

欧盟委员会在欧洲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确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标准、报告制度、问责机构、执行机构,更重要的是,将这些合作规则纳入各国法院和欧洲法院的体系之下,用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保证大气污染防治的开展。

在中国和中国所处的亚洲,如此深程度的国际间合作制度还没建立,中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加强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非常之大。

例如,1993年日本《环境基本法》制定了环境基本计划,到目前为止已经实施了前两个计划,正在实施第三个计划,而在第三个计划中,加强国际合作、创造国际环境保护合作规则是最新也是最重要的想法之一。

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和法律修订中,除了要考虑到地区或各国间的统一的标准、检测、报告和执行机构外,也应该考虑到各个地区或各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状况,“共同但有区别地”承担大气污染防治义务。

原标题:国外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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