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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么锌矿在未经许可和不具备排污条件的情况下,非法排放重金属镉锌浓度超标的废水。而这家企业正是2012年2月震惊全国的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中两家主要的肇事企业之一。
笔者认为,这条新闻最大的看点在于:这家超标排放的企业不是初犯,在2013年7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就对2012年龙江镉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金河矿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这家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余阳先等3名高管被判刑并处罚金。为什么法律的惩处没有让其吸取教训,反而明知故犯?更令人称奇的是,这样一家没有排污许可证、被环保部门多次下文要求停产的企业,却一直在违法生产。
这一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似乎说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并未在环境法律法规面前完全消失。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执法者的违法必究与执法必严,也难免沦为纸老虎。所以,法律并不意味着法治,一条规则写入法律,需要观察其执法实效,适时作出总结,或强化、或缓和、或修改乃至废止。金河矿业胆敢漠视环境法律法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直存在的“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
追责制造污染事件的企业固然是法律要求,但是不能因此回避地方政府的责任。这些重污染企业被查处后是如何恢复生产的?为什么要求停产的处罚执行不到位?相关职能部门平时监管为什么缺位?之所以提出这些疑问,是因为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中,不乏地方权力的影子:要么合谋,要么默许。
污染企业为地方创造了经济总量,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纵容和包庇,这也是某些地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落实环境安全责任,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转变发展方式和理念。换句话说,企业应永远把环境安全放在利润之上,政府应永远把群众的生存利益放在GDP之上。如果价值观念不从根本上转变,那么再严密的制度设计也会落空,类似的重金属污染悲剧也不会是最后一起。
出一两起污染事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同样的环境污染事件一再发生。从这个角度讲,我们不能轻易就给金河矿业的水污染事件画上句号。什么时候污染事件的出现,能成为改变地方行政思维和反思环境执法的起点,这才算是真正汲取了深刻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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