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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环保法》4个配套文件

2014-10-22 09:4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姚伊乐关键词:环保法污染治理新环保法解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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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产、停产暂行办法中明确了5种适用于限产、停产和4种适用于关闭的具体情形,并严格规定了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同时,环境保护部还统一制定了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文书格式。

“这3项措施是互为补充的。”竺效表示,“基本涵盖了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加上之前颁布的‘两高’司法解释,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都有涉及,在《环保法》执行层面形成了一套有力的组合拳。”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信息公开是公众监督的必要前提

有了执法层面的组合拳还不够,对于排污企业,日常监督必不可少。

目前发现违法排污的途径,主要是环境执法人员的日常检查和公众监督举报。但在目前,公众仍难以顺畅获得足够的企业环境信息。新修订的《环保法》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论述。

兼顾公众要求和企业公开能力

“这相当于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竺效认为,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源头和起点。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加快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是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姬钢表示,在起草过程中,坚持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分级确定强制性公开范围。

《环保法》中的相关法条较为笼统,此次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则对其进行了细化,对于之前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等问题,并对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明确企业的强制公开内容

此前,大部分企业信息公开热衷于公布较为宏观或较为正面的信息,比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因环境保护工作受到奖励情况,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其他情况等。

而此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中将这些列为鼓励公开内容,同时更加强化了14项强制公开内容,比如,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核定的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及其他环境行政许可情况,缴纳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情况,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受到环境刑事制裁情况等。

引导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级制度

“另外,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级制度是一个亮点和突破。”竺效表示,根据这一评级,企业今后在申请信贷、环保专项资金乃至参与政府采购方面都要受到限制,对企业形成一个长效引导机制。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正在转变。”竺效认为,由政府管制、政府作为参与主体的第一代环境法,正转向以政府引导治理、多元主体参与,同时利用多种激励政策机制、多种手段并行的第二代环境法。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以及后续的行政、法律惩罚和社会信用评级等共同作用,将有效推动这一进程。

原标题:“组合拳”护航《环保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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