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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环保法》4个配套文件

2014-10-22 09:4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姚伊乐关键词:环保法污染治理新环保法解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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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不到3个月,新修订的《环保法》就要正式实施。”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罚处处长姬钢日前表示,相关配套办法、细则等制定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开展。

据了解,这些配套措施有54项之多,由环境保护部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制定,发布实施后,将共同形成一套有力的“组合拳”,最大限度确保新修订的《环保法》落实到位。

“作为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新修订的《环保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参与相关措施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说,法律条文主要做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执行过程中需要一系列符合实际、程序完备、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保证其落实到位。

目前,《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已经基本制定完成,进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预计年内正式印发实施。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

“按日计罚”如何计?怎么罚?

新修订的《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其中突出的一款即是“按日计罚”。这一条款也是在审议过程中备受关注、几经争议的条款。

取消“限期治理”表述

“按日计罚正式写入《环保法》,标志着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时代已经结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表示,从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看,没有了“限期治理”的表述,这是新法的一大特点。

“按日连续处罚是项全新的制度,我国大部分环保部门对此尚不熟悉。”姬钢表示,为规范指导全国环保部门及执法人员有序开展按日连续处罚工作,贯彻新法的规定,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办法。

针对“拒不改正者”

目前公布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计5章17条,包括总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计罚方式、附则等,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及相关名词解释。

“罚不是目的,是为了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竺效说,这一点在《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总则中已经明确,“罚教结合”,违法排污企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者,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这一办法中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8种行为以及实施程序。

在30日内的任一天复查

与之前“限期治理”不同的是,新的办法中对于复查的期限更为模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排污者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环保部门可能在30日内的任何一天进行复查。”姬钢表示,这就大大增加了企业投机取巧的风险成本。如果查实企业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即可按照法律规定,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按照原处罚额度进行连续处罚。

原标题:“组合拳”护航《环保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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