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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部10月17日发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有关企事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建议。
笔者认为,审视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关键之处在于,切实贯彻和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基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促进经济转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来理解推进企事业单位公开环境监测信息的重要性,以及在此基础上,通过更加透明、更加科学、更具可行性的治理方式,来确保各类企事业单位及时、有效地公开相关的环境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公布一年后,一些地区的大气污染治理目前仍然难见成效。在一些短期应对政策效果尚不甚明显的背景下,更加凸显出大气污染防治等各领域环境治理任务的艰巨性,也更加凸显出当前急需通过建立包括公开环境信息等在内的根本治理体系,来实现中长期环境治理目标。
从各国经验来看,在环境治理上,除了着眼于改善短期环境质量的各类应急措施外,更加普遍的做法有:一是通过法治化的方法,强化企事业等排污主体在环境上的硬约束;二是通过市场化的方法,修正排污主体的成本函数。相比而言,显然以上两者都具有中长期的治理效应,即可以改变排污主体的目标预期。
就我国情况而言,首先体现在法治化上,排污主体将面临越来越严格的监管和违法惩罚。譬如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针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规定“按日连续处罚”,这意味着排污主体规避惩处和侥幸偷排的空间将逐步缩小。
其次,体现在市场化上,各排污主体将不得不承担日渐高企的排污成本。这部分成本既包括排污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直接损失,即内部化后的外部边际成本,又包括排污行为公开化后,市场对不同排污水平和效率企业的自行甄别和选择。其中,排污水平较高的企业显然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承担市场份额下滑、市场信用度下降等方面的损失和成本。
从经济转型的角度看,改变排污主体预期的实质,是要扭转长期以来国民经济过度依赖资源环境投入的倾向,让经济结构从偏重于低成本的资源环境消耗中摆脱出来,进而从效率改进和技术进步中寻找新的经济增长动力,即朝着更加集约的发展模式演变。
当然,如同雾霾等环境顽症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一样,经济结构的演变也绝非易事。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如何合理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想让排污主体彻底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资源环境饥渴症,仅靠传统意义上的铁腕手段来堵截是不够的。必须从培育排污主体的自觉性出发来加以适当引导,改变其行为模式,使其不断适应从效率和技术之中要效益的新常态,而不是从资源环境的过度利用中要效益的新常态。就此而言,政府有必要简政放权,从转变自身的职能出发,进而让企业也不断调适,促使政府与市场之间形成新的互动关系。
以上分析表明,要想在环境保护上取得中长期的治理效果,倒逼经济转型及政府职能转变,必须从根子上杜绝违法排污的主观因素,在强制性的管制政策(譬如排污标准、处罚等命令与控制措施)和激励性的规制手段(以市场化的方法为主)之间进行交互选择。
针对企事业等排污主体规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激励性的规制手段。其主要目的绝非仅仅着眼于环境保护自身。中央政府对此寄予厚望的是,通过转变环境治理的方式方法来实现环保部门的简政放权,厘清环保领域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而由点及面,推进企业经营方式和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笔者认为,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根据四中全会精神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和侧重点如下。
第一,公开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的环境信息。未来,违法排污既要接受经济和法律上的处罚,更会臭名远扬。相关企业的市场信用及经营业绩必将受到较大打击。根据美国的一项研究,一旦企业违法排污的信息经常公布,就会被纳入市场自动形成的黑名单之中。在此情况下,即便环境违法的处罚水平不高,也能够对企业的声誉和经营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有关这一点,本次《暂行办法》已经有所涉及,具体提出了通过绿色信贷等各种方式围堵违法排污企业的规定。
第二,公开企事业单位的日常排污及环境管理信息,规范相应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机制。对此,笔者认为,督促企业公开这些信息(共14项)并不难,难的是如何确保和监督所公开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鉴于排污情况的千差万别,仅靠环保部门是无法做到全面覆盖和监控的,即便是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也无法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对此,最好的办法有二:其一,加强社会监督,动员第三方的力量进行监督。目前,在碳排放领域,很多试点碳交易的地区就已经开始采取这种办法,由政府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环保机构出面进行碳排放核查。这种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信息的可靠性。
其二,要提高信息公开的真实性,还有必要借助信息自身。要加强研究不同环境信息之间的关系,分析不同行业的环境信息与财务信息、人事信息、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的联系,从中找出规律。譬如,针对某个产业,在一定的专门投入下,会产生怎样的环境治理效果等。这些潜在的关系实际上可以帮助我们看清环境信息背后的重重迷雾,而不是被这些迷雾所遮蔽。
总体上,在现阶段,我们不仅要加强重典治污过程中的各种制度细节设计,而且应该关注如何在市场经济规制及基本规律的基础上,较好地发挥出环境信息公开的积极作用。只有这样,环境保护及治理才能真正取得长治久安的效果。
作者系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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