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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一石激起千层浪 看各家新法解读

2014-11-11 09:5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新环保法解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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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者将面临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原文: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解读:

分析指出,这里的行为包括: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去年的‘两高’司法解释中,提到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可刑事拘留,因此新法对‘尚不构成犯罪的’采取行政拘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补充,”他说,“例如两部分内容均提到了‘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污染物’,执法部门便可根据实际情况,看违法者是否构成犯罪,选择行政或刑事拘留的处罚。”

包庇违法行为要引咎辞职

新《环保法》原文: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解读:

“新《环保法》提出了9条可能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引咎辞职’的具体行为,不仅加大了对企业的处罚力度,对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提高要求。”朱副会长表示,将相关负责人的“饭碗”与环保挂钩,是环保法的另一种进步。

比如今年在苏召开的2014年度苏州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工程”推进会上,提到苏州正在探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将生态考核与领导干部的政绩直接挂钩,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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