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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一石激起千层浪 看各家新法解读

2014-11-11 09:5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新环保法解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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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环评不得开工建设

新《环保法》原文: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解读:

社会舆论普遍认为,环评审批是环保部门最强势的一项权力。修订后的《环保法》,强化了这项权力,修正了一些瑕疵。新《环保法》对于未批先建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或将成为历史,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的,还要拘留责任人;明确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规划环评从此成为必备条件;还单独增加一条,要求“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政策环评雏形初现。

关于环评审批,过去实际上是可以先上车后补票的,拒不补票的,罚点钱,最多给个行政处分。今后,不买票就不准上车,强行上了车的,必须下去。拒不下车的,拘留责任人,直到下车。依据新《环保法》,建设项目必须先环评,不准生米做成熟饭再补手续,这是一大突破。

过去,关于环评制度,《环保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其法律依据主要是《环评法》。《环评法》对未批先建的项目,提出的要求是“限期补办”。这一要求,某种程度上是允许未批先建。很多企业利用了这种制度缺陷,明目张胆地未批先建,甚至纷纷首选未批先建。实际操作中,先上车后补票,成为环评审批的常规模式,导致政府环境管理十分被动。

查封、扣押排污设备

新《环保法》原文: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解读:

这条规定是新环保法的重要突破和创新。人们称新环保法为“长牙齿”的法律,这一条就是新环保法的利齿所在。

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执法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许多违规企业对环保部门有恃无恐,“打游击”,收到罚单“一走了之”后“异地重生”等等,此类现象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

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新环保法的这条规定将查封、扣押两种形势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

根据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的对象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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