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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谈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访谈实录)

2014-12-10 09:07来源:中国政府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环境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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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向污染宣战言犹在耳,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已经或者即将陆续发布。落实需要加强监管执法来实现。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引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监管执法,严禁违法行为。通知从哪些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怎么来落实?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怎么样有效规避?环境保护大检查是否有时间表?公众又怎么样来参与到监督欢迎执法当中?今天我们为大家邀请到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孙振世作客中国政府网,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欢迎两位嘉宾。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 曹立平]网友朋友们,大家好。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办公室主任 孙振世]各位网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请两位嘉宾先给我们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曹立平]当前环境问题,国务院非常重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环境执法工作也作出了新部署。环境监管执法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最直接手段,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最有力措施。三中全会要求,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战略部署,要求在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监管执法,保证法律得到严格实施,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环境法治的首要任务。

[曹立平]同时也面临一个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本届政府成立以来,李克强总理反复强调,要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是重要内容之一。为落实“向污染宣战”的政治宣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已经或即将陆续发布。加强监管执法有助于落实简政放权背景下的环境保护工作。三是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安全有了新期待。各地区、各部门环境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全国环境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我国环境监管形势依然严峻,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突发性环境事件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老百姓反映强烈。

[曹立平]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生态环境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环境质量要求也日益提高,环境监管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所以也有必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回应社会关切。《通知》的发布,彰显了我国政府强力治污的坚强决心,这是国务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新的环保法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的重要措施。一是向社会传递强力治污、重典治乱的国家意志和坚强决心。二是督促各级地方政府落实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对环境监管执法负领导责任。三是督促环境监管部门必须坚决纠正监管缺位、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坚决纠正不作为和乱作为,严惩环境违法犯罪,遏制当前环境违法案件高发频发态势,从而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

[主持人]那《通知》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曹立平]这个《通知》有几个关键词,一个是全覆盖。二是零容忍。三是公开,阳光执法。这三个关键词就是这个文件的前三部分,体现了怎么样在当前形势下遏制当前环境违法行为高发频发态势。坚决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敢于执法、勇于执法,重拳打击违法排污,惩治违法违规建设,加大惩戒力度。一是全覆盖,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或产生处置危险废物的重点工矿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大检查,及时登记造册,完善“一厂一档”。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完成污染治理,消除监管盲点,加大处罚力度,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曹立平]二是零容忍,运用综合手段加大惩治力度。要求利用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行政手段;实行“黑名单”向社会公开等市场手段;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对涉嫌环境犯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是落实新的环保法的相关要求,要落实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要求。同时力求形成合力、综合治理,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曹立平]三是阳光执法,同时也对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保持刚性要求。要求依法重拳打击五类恶意违法行为,即: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要依法严厉处罚。明确“四个一律”,即: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曹立平]规定了三项纠正整改不到位问题的具体措施,即:对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加强自身,环境监管执法队伍阳光执法的一系列要求,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鼓励群众参与和监督,使相关措施能力争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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