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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趋严 渗井排污将没收许可证

2014-12-22 11:43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作者:李彪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新环保法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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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所有排污单位均要实行持证排污。这是新环保法做出的明确规定。据此,由环保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对撤销、注销以及没收排污许可证提出了明确的意见。环保部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行为将被收回排污许可证。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表示,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进一步趋严,预计规模以上企业都纳入进来将成一种趋势。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五年

据了解,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时间和去向,并载明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

按环保部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七大类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根据《办法》要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一般应当与国家和地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期相衔接。

《办法》提出,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区、市)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及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排污许可证的计划,并予以公告。

其中,国家、省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等五类排污单位应当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宋国君认为,参照美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需要制定企业排放标准,应当是规模以上的污染源才纳入许可证管理,对规模以下污染源的管理要简单化。“规模以上的污染源,从开始纳入到最后全部发放许可证,应该是一批批进行,规模以上都纳入进来是一种趋势。”宋国君说。

原标题: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趋严 渗井排污将没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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