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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水治理机制需澄清哪些误区?

2015-01-06 09:23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吴舜泽关键词:水治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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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防洪工程建设需要,长期以来,荷兰交通、公共工程与水管理部是国家水资源管理的主要部门,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如自来水供应由公司实施市场化运作,地下水管理属于省级政府的管辖范围。本届政府换届后,原荷兰住宅空间计划及环境部与荷兰交通、公共工程与水管理部合并为荷兰基础设施与环境部,水作为环境要素之一进一步实现了统筹。

最近,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机构正在开展在环保机构基础上组建环境资源机构的立法审议工作。按照方案,最终形成水及流域司、污染控制司、生态环境司等统一决策,水利机构(含地区分支机构)、水保及地矿机构(含地区分支机构)、土壤及地下水基金机构、自来水公司、五大重要流域管理机构、水资源管理机构等分工实施水质、水量、水生态统筹管理的组织体系。

发达国家及地区的治水经验表明,尽管小政府、大市场是现代国家的特点和趋势之一,开发、工程等事务交给市场,但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却一直处于扩张态势。这是满足公众高品质环境需求的结果,也是政府理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流域综合管理有哪些误区?

-不能将协调或统一决策、多元参与、分权实施的流域区域综合管理等同于流域委员会机构一体化管理

与上述资源环境大部制趋势相吻合,国际水治理体制实施安排上特别重视强化决策、协调、执行机构各自发挥作用,流域和区域层面上的综合管理形式多种多样。

一是为了解决涉水部门衔接问题,成立部长理事会等官方性质的高层理事会,进行统一决策或者协调决策。

加拿大分别设有国家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等理事会。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国家水理事会由联邦、州和北部地区的地方部长组成,联邦国家开发部长任主席,属于环境部的内部独立机构,可以直接对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向联邦议会和政府提供水议题方面的建议。

一些国家还成立了政府首长牵头的跨部门委员会或理事会,决策层级高,效力高。例如,印度分别成立了国家水资源发展、环境、防洪等委员会,由总理领导,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邦官员参加,是最高的决策或者协调机构。

二是委员会形式的水治理机制。这一机制的代表是墨累—达令河流域委员会、美国特拉华流域委员会、意大利波河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一般具有跨部门、跨地区协调、咨询两大职能,平衡各行各业对水不同的有时甚至是矛盾的需求。

不同的流域委员会权限有很大不同,有些具有一定的管制权,根据法令或协定设立,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行使签约各方职能,推进议定事项取得较好的实施效果。

澳大利亚最重要也曾是污染最严重的墨累—达令河流域管理比较典型。墨累—达令部级理事会是这一流域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联邦环境部部长、4个州政府以及首都直辖区负责水、土、环境的部长组成,另外设有流域委员会和公众咨询委员会。墨累—达令流域管理局是联邦政府机构,作为可持续发展、环境、水、人口和社区部的独立执行机构,行使原墨累—达令流域委员会的权力,通过州际政府与联邦政府达成流域管理协议,有效推进整体管理和区域层面协调配合。

不少国际河流管理也采用这种委员会管理模式,如莱茵河防治污染国际委员会、多瑙河保护国际委员会等,往往通过缔结公约等方式建立合作机制,遵约履约到位。

原标题:完善水治理机制需澄清哪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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