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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2015-01-15 10:0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刘晓星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监察环境信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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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的公开方式?

答: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选择上,首先应当考虑便于公众获取信息。《办法》在这方面做了强制性规定,即要求重点排污单位选取在其门户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3种公众普及率高、获取信息便捷的方式之一公开其环境信息。

另外,《办法》还建议了其他几种公众认知度和获取信息便捷性相对较高的方式,重点排污单位可根据信息特点,采取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其环境信息,具体为: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答:《办法》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和更新时限要求做了强制性规定,即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其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另外,法律法规对各类环境信息,特别是对特殊企业和一些专项信息可能有其他要求和规定,因此,《办法》注明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公开其环境信息,但时间上不作强制性要求。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可处以罚款。《办法》按照部门规章设置处罚的上限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即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另外,一些法律法规对不公开、不如实公开信息等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相关规定,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未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公开其信息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办法》载明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标题:环境信息公开不再可有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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