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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2015-01-15 10:0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刘晓星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监察环境信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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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如何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答:一是明确职责和要求。《办法》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和要求。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还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要指定负责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门的人员,并保障相关经费。

二是积极宣传和指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面向企业事业单位、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理顺环保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机制,增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能力。要开展面向企业事业单位的专门培训,指导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探索制订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技术指南,进一步规范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三是加强监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细化相关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罚等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有条件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如何保障公众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答:公众广泛参与是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基础,《办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公众参与。

第一,引导公众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环保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从环境保护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着手,调动公众参与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积极性、主动性。《办法》还明确,环保部门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便于公众参与。

第二,确保公众便捷地获取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办法》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并且强制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在门户网站、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3种最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之一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三,保障公众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权。《办法》明确,公众可以根据名录向重点排污单位查询相关环境信息,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保主管部门举报,环保部门对举报情况查实的应按《办法》做出处罚,并且可以结合有奖举报给予一定的奖励。

延伸阅读:

解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解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原标题:环境信息公开不再可有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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