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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2015-01-15 10:0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刘晓星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监察环境信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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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属于自愿性公开,《办法》明确规定此类单位参照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不做强制性规定。

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办法》对如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做出原则性规定,即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同时,明确规定排污量大、关注度高的3种情况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需强制公开环境信息,并设置了兜底项,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为: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属于排污量大;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属于城镇居民高度关注;

(三)3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属于社会关注度高;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哪些环境信息内容?

答:《办法》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具体为: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另外,《办法》还鼓励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原标题:环境信息公开不再可有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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