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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生态保护红线成为“铁线”----专访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

2015-02-03 09:23来源:瞭望作者:李绍飞关键词:环保法重大制度创新生态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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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当下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域已经建立了一套保护办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是否会重新设立新的规则?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如何与原有的生态功能区保护体系相协调?

李干杰: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指明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重点范围。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各类各级生态保护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世界自然遗产、饮用水源地等点状为主分布的各类法定保护地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大尺度保护区,但这些区域相互之间既交叉重叠,又存在保护空缺;在空间分布与管理上系统性不强,尽管面积很大,但保护效果距形成稳定高效的生态安全格局仍有不小的差距。

因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主要目的是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基点出发,整合现有的生态保护地体系,既不是现有的各类保护区的简单合成,也不是全新划定保护地,而是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最核心区域统筹起来。

所以说,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需要在现有管理体制基础上深化改革与创新,整合形成一套更为高效实用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对于红线区域内已建的保护区,其管理要符合新的红线管理制度,也要符合已有制度,从严不从宽;对于新增的红线区域,完全按照新的红线管理办法来加以管理。红线管理办法要因地制宜,根据其保护目标与类型,既有一般性要求,也有差异化的保护措施。

《瞭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面,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点,到目前为止,地方的态度如何,是否遭遇阻力?

李干杰:自2012年初,环保部就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研究和试点工作,出台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并对全国环保系统进行培训,逐步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和划定要求;环保部还提出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建议方案(草稿),与各省区进行了多轮协调沟通。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从全国各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进展来看,江苏、天津已经完成并由政府发布实施,环保部也先后在内蒙古、江西、广西、湖北、青海等省份开展划定试点工作,其余绝大部分省份都启动了本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此外,沈阳、广州、深圳、厦门、武汉、大连等一些地方也开展了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

到目前为止,全国上下已基本形成共识,即为了保障国家和地方生态安全,必须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同时,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又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要达到划定红线的目标,必须要将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落地,将管控措施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严守”红线。

由于生态保护红线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禁止一切与其生态功能保护相违背的开发建设活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理念不同的地区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态度也不同。

一些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较高或发展理念较先进的地区,政府有能力加大生态保护力度,社会公众也有强烈的环境保护诉求,因此会积极主动地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现国土空间的优化开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例如江苏省每个市县都划定了不少于国土面积20%的红线区域。

但是也有部分地区,在发展经济优先的惯性思维下,担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会严重制约地方经济增长,因此,对于这项工作不主动、不积极甚至不赞成,影响了划定工作的整体推进。

另外,尽管国家层面通过立法增强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刚性,但在具体管理措施、产业准入和生态补偿等方面尚未出台配套政策,也导致了地方政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信心决心不足,持观望态度。

让生态红线成为一条“铁线”

原标题:让生态保护红线成为“铁线”----专访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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