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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环境保护部最新发布的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

2015-02-16 10:09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徐丽莉关键词:环保法环境信息标准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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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对于未来信息化建设主要起三方面作用。

首先,环境信息标准具有指导性作用。互联互通、数据接口和数据规范等标准对环境信息化建设有明显的指导作用,可以明确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向,为信息化发展提供支撑。

其次,环境信息标准具有规范化作用。很多标准都是技术规范,是信息技术和方法在环保领域实现与应用的保障。比如不同的技术实现导致不同的应用效果,要将信息技术应用到环保领域,建成符合环保业务需求的环境信息系统,标准可以将信息技术与环保需求有机融合,是信息技术实现与应用的必然要求。

最后,信息标准可以系统性整体化地推动环境信息化工作。以往,信息系统只支撑一项环保业务,是单一信息化工作,对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要求不高,容易出现信息烟囱和数据孤岛。但高水平的环境信息化建设需要一体化规划、系统性整体化推进,这就需要制定互通共享的环境信息标准,确保环境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保障环境数据和信息交换共享,从而推动环境信息化向高水平发展。

中国环境报:新《环保法》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从哪些方面配合了新法的实施?

徐富春:新《环保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环境信息标准建设相关内容,但新《环保法》的落实都离不开环境信息化的支撑与服务,而环境信息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建设内容便是环境信息标准,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第一,新《环保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就是说,环境保护标准是新《环保法》强化的一项基本制度,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的出台正是对新《环保法》强化这一基本制度的回应。

第二,新《环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这就要求从技术层面上研究监测数据的共享机制,而共享的基础是标准,只有制定了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标准才能真正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新《环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统一的系统互联和信息共享标准有利于更好地推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联防联控。

第四,新《环保法》对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进行了专门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而这两项工作的落实都需要信息化来保障。比如要实现信息公开,各部门的信息就必须实现交换与共享,而交换与共享就需要标准来规范。同样,公众参与对信息化手段的需求也不断增强。

综合几方面来看,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是与新《环保法》紧密契合的,环境信息标准是落实新《环保法》的具体体现,而新《环保法》的贯彻落实也将推动环境信息标准工作的深入开展,两者相得益彰。

原标题:解读环境保护部最新发布的十二项环境信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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