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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山海之乡奏响“五水共治”乐章

2015-02-17 09:18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余建华 孟焕良关键词:五水共治污染违法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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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金,增加违法成本。环境管理及保护素有“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特点,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往往又特别巨大,污染物产生企业及其经营业主却从低廉的生产成本中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处以高额的罚金,共判处罚金907万元,给违法犯罪分子严厉的经济制裁,让他们付出巨大代价,也对周边企业和小作坊起到威慑作用。

“裁执分离” 促涉“五水共治”案件提速

台州是全国法院最早试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机制新模式的中级法院之一。早在2012年6月,台州中院就联合市国土局出台《关于加强土地行政决定申请和执行工作的意见》,在全省率先确立了土地行政非诉执行的“裁执分离”机制。2013年,全市法院审查土地、环保非诉案件准予执行并适用“裁执分离”的1751件,准执率和适用率近100%,有效执结率达到95.6%。

徐某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在天台县福溪街道上车村投资建造一厂,投入酒精、甲醇提纯项目生产。该厂紧邻天台县始丰溪,地处低洼且设备简陋,厂区内堆放大量化工有毒原料,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刺鼻气味和大量有毒气体,对周边居民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天台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天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迅速组织人员勘查现场,责令停止生产。但被执行人却玩起“躲猫猫”。为此,执行干警深入辖区,了解被执行人厂区供电情况,对厂内生产进行断电,并组织街道、环保、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厂内设备进行强制拆除,对库存的毒化工原料实施搬移,并交专业部门进行焚烧。

2013年5月,台州中院与市环保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环保非诉执行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环保非诉执行的“裁执分离”模式。该意见确定对环保部门申请执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决定由作出决定机关组织实施,同时规定了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步骤、组织实施中可采取的措施,以及法院受理、审查、裁定的具体程序。即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法院审查后,裁定由环保部门负责执行。去年以来,全市法院适用“裁执分离”方式执结环保非诉案件546件,无一发生对抗失控事件。

路桥环保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州某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一案,车业公司因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未配套建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建成电动车车轮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环保部门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院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于当日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同时将责令停止生产的执行交由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去年以来,台州市两级法院通过建立“裁执分离”机制,发司法建议,府院专门联席会议等制度,为涉“五水共治”案件提速。为确保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落到实处,对其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均建立高效审查机制。对环保非诉行政案件,做到即收即立,5天内审查完毕。

原标题:台州:山海之乡奏响“五水共治”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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