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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项目市场化运作的十种模式及其适用性

2015-03-06 09:22来源:PPP资讯微信关键词:污水处理BOT水业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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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BTO

BTO(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移交-运营)是指民营机构为水务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注意实体资产仍由民营机构占有)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该民营机构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使其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BTO模式适合于有收费权的新建设施,譬如水厂、污水处理厂等终端处理设施,政府希望在运营期内保持对设施的所有权控制。事实上,国内操作的相当部分名为BOT的项目,若严格从合同条件界定,更接近于BTO模式,因为其特许协议中规定政府对项目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拥有所有权。

实例如上海金山紫石污水处理厂等。

六、BOT/BOOT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或者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设-拥有-运营-移交)是指在政府授予的特许权下,民营机构为水务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并负责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在一定期限内有权向用户或特定部门收取费用;待特许期满,民营机构将该设施及其所有权移交(通常无偿)给政府方。

BOT/BOOT模式适合于有收费机制的新建设施,譬如水厂、污水处理厂等终端处理设施,是最为常见的公私合营的投融资模式。其中,项目所有权归属民营机构的安排与民营机构须完成项目融资有直接的关系。尽管如此,政府对BOT项目仍有特许协议下的监管权利和战略上的最终控制。

实例包括成都自来水六厂BOT、南京仙林污水处理厂BOT、南昌青山湖污水处理厂BOT等。

七、ROT

ROT(Renovate-Operate-Transfer,改扩建-运营-移交)是指政府部门将既有的水务设施移交给民营机构,由后者负责既有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扩建/改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及其运营管理,当约定期限届满后,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国内有些地方将这种模式称做TOT+BOT。按照是否为受让既有设施支付一次性对价,ROT又分为B-BOT(Buy-Build-Operate-Transfer,购买-建设-运营-移交)和L-BOT(Lease-Build-Operate-Transfer,租赁-建设-运营-移交)两种子模式,国内以前者为多。

ROT模式适合于需要扩建/改建的水务设施,解决了政府缺乏扩建工程资金的问题,同时又将原有设施的运营管理结合起来。若设计得好,可以是一种非常贴近项目实际情况的投融资模式。

实例有珠海香洲水质净化厂一期TOT转让及二期扩建BOT项目、惠州市梅湖水质净化中心一、二期工程TOT&BOT等。

八、BOO

BOO(Build-Own-Operate,建设-拥有-运营)是指民营机构在政府授予的特许权下投资建设水务设施,拥有该设施的所有权并负责其经营,除非因严重违规等原因被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否则民营机构将一直拥有并经营该设施。当然,获得特许权的同时意味着必须接受政府在运营质量和定价等方面的监管。

BOO模式适合于收益不高,需要给投资人提供更多财务激励的新建项目;与此同时,要求政府对这些设施的运营服务质量易于监管,且监管成本合理、稳妥可靠。

该模式在国内固废类项目使用较多,如常熟垃圾焚烧项目BOO,但国内的水务项目极少采用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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