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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炼钢等环评审批权下放 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责任更大了

2015-03-26 08:36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贾科华关键词:环保部环评审批环评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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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对审批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根据公告要求,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须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这是继2013年11月环保部下放25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后,再次对审批权限做出调整。

环评审批权限下放是为了解决哪些问题?又可能带来哪些问题?有观点将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视为对企业的巨大利好,有些指责这是环保部在推卸责任,有的则担心地方环保部门没有能力接管这些权力。

项目核准下放,环评审批也须下放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而进行。

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中,国务院下放了诸多项目的审批权限,例如,在能源方面,火电站项目核准权限下放至省级政府;热电站核准权限下放至地方政府;水电项目核准权限,也多下放至地方政府核准。业内普遍认为,这些项目核准权限的下放是对能源行业发展的利好政策。但是,多位业内专家也向《中国能源报》记者表达了担忧,他们认为这可能导致诸多不一致。例如,项目核准是整个项目审批流程的最后一道环节,此前还有诸多的支撑性、前置性审批,其中便包括环评审批;而如果只下放最后一个环节,其他审批仍停留在部委层面,会出现“头重脚轻”;项目业主还是要跑部委、跑北京,审批流程仍旧繁琐,审批效率难有调高。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环评审批的调整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环评审批权下放除了表明中央政府简政放权的决心外,还能使火电站、热电站等项目的核准与环评审批保持一致,解决此前项目所面临的地方政府已经核准、环评审批却滞留于环保部的问题,从而可以保证项目及时开工建设。”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华电集团企管法律部主任陈宗法说。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也认为,企业项目环评审批不用再跑到北京,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效率,是一件好事。

“不过,有的报道把环评审批权下放说成是对企业的巨大利好,那倒也不至于,只不过是对项目的审批流程有些影响罢了。”陈宗法说,对各发电集团电力项目的前期工作来讲,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将代替集团公司成为跑环评的第一责任人。

意在理顺央地环保权责

据了解,环评审批权限下放不仅能对能源等某一行业产生影响,在理清全社会环保的权利与责任方面,更是具有重大意义。

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调研室原主任徐晓东表示:“制订环评法时,大家都认为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时还停留在污染后怎么治理的阶段,环评意味着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控制。”

“经过几年的实践,这一法律在项目准入等方面起到了把关、调控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权责不统一。因为法律上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但是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却在中央部门手中。这是明显的权责不对等。”徐晓东说。所以,在出现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情况时,地方可能会说这些项目都是国家批的。“此次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解决了环评与环保的权责统一问题。因为当前许多项目的核准权已经下放到地方了,所以环评审批权也应该下放,这样才能实现权责统一,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标,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减少对环境、生态的破坏。”

原标题: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责任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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