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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维权遇冷

2015-03-30 07:53来源:科技日报作者:李禾关键词:环保法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法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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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惹不起、拖不起、花不起等原因,不想、不敢甚至不能通过司法手段进行维权,导致环境污染纠纷单纯依赖行政处理的现象突出。”27日,在中华环保联合会举行的“2014年环境维权情况通报会”上,该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等做了明确规定;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即使如此,马勇说,当前运用司法手段维护环境权益困难重重。“公众往往通过信访途径要求解决问题,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恶性循环。大部分环保组织由于资金不足、专业人员欠缺等无力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地方保护’仍是环境维权的瓶颈。一些环境违法行为恶劣、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事件中,不乏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企业、纳税大户,对其进行环境监督过程中,部分政府部门采取包庇、纵容态度,对企业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查而不处,作为环保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部门,也往往在‘地方保护’干预下,以不符合立案条件、建议庭外调解等理由对环境污染案件拒绝受理,由此造成许多环境违法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导致环境案件求告无门、久拖不决。”马勇说。

据介绍,环境信息平台建设不足、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造成公众在申请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遭遇拒绝、回避、遮掩等。信息公开渠道不通畅甚至造成一些较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不过,马勇也表示,新《环保法》的实施,对环境公益诉讼还是有较大促进作用。

据公布,2014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环境公益诉讼8起,其中审结4起;监督调查环境案件25起,为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案件12起。正式开通环境污染投诉网,收到投诉1093件,审核通过686件,对其中85起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对25起较典型案件进行监督调研。其中,诉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案,经调解,最终由企业委托具资质单位进行降噪设计、声屏障建设及实施改造工程;诉福建省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权纠纷案,企业自行拆除预埋排污暗管,购买6万元鱼苗在九龙江龙海水域段放养等。

会上还公布了《西部地区公众环境权益维护意识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我国西部环境恶化趋势不容乐观;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及工业排放为其主要污染源等。

原标题:环境司法维权遇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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