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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5-04-15 08:20来源:法制日报作者:郄建荣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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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代表可担当监察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对本部门和下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的代表也可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对本部门和下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聘请环保社会组织代表、环保志愿者担任环境保护监督员,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行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征求意见稿要求,环保主管部门支持对环境保护事务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受理举报的环保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征求意见稿说,环保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将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必要时,应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向公众公开。

征求意见稿鼓励有条件的环保主管部门设立环保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公众举报情况属实的,可对举报单位或人员予以奖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定期对公众参与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于新环保法的这一规定,征求意见稿说,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协助的,该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范围内为其提供便利。(来源:《法制日报》,原标题为:公众有望参与重大污染事件调查)

原标题:解读《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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