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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谁?

2015-05-14 09:5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刘国才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法环境监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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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考核对象有两个,一是对政府考核,二是对部门考核。对政府重在考核环境质量,对部门重在考核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对政府考核重在环境质量

1、考核依据。《环境保护法》明确,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环境监察。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任一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未完成国家下达的改善目标,甚至恶化,都表明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措施采取不力,即未依法履行好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突出环境质量考核,强化了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压力。

2、关注重点。环境空气质量的真实性对客观、公正评价政府工作至关重要。近年来,受考核压力、城市排名压力等影响,一些地方的数据弄虚作假时有发生。目前全国已有338个地级以上城市1436个监测点位发布监测数据,做好发布数据的质量控制是当务之急。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的责任主体是环保部门。建议将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的质量控制作为落实行动计划的重要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将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数据质控情况纳入区域督查中心日常督查范畴;尽快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环境空气质量数据质控体系。可借鉴山东“四加一”质控模式,即由第三方运维质控、比对公司质控、省级环保监测质控、城市间互查质控,以及公众监督,保障发布数据真实性。

另外,合理增设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应按照城区面积和建城区人口确定监测点位数量。目前一些省份现有监测点位普遍于十多年前设定,主要集中在城市老城区,近十年城市建成区面积翻了几番,现有监测点位已不能满足规范要求,不能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建议按照规范确定监测点位数量、布局,使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更具代表性,考核评价更具合理性。点位调整及质量考核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3、考核部署。各级政府间行动计划考核的责任主体是政府,考核部署、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发布、考核结果通报等应以政府、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等名义印发,以规范考核工作层次、提高操作性和效果,也便于环保部门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考核工作的协调。

原标题: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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