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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污染企业破产是终极目的吗?

2015-06-30 10:46来源:中国企业报作者:郝帅关键词:环境污染沙漠污染环境公益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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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由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承担的有关腾格里沙漠污染治理带有监督性质的调研活动将展开。届时,腾格里沙漠治污效果如何,后续将如何发展等一系列问题都将揭开面纱。

日前,接近此次调研的相关专家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惩罚不是为了让污染企业破产,而是要通过惩罚防止企业再次污染环境。

责任人判刑体现法律威慑

资料显示,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4起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同样是5月份,环保部发文,仍有企业通过暗管向沙漠排污,决定对腾格里沙漠地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挂牌督办,并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欲叫停晾晒池。内蒙古环保厅也在5月发文:已经批复的还原物生产企业将终止生产,一律不再对新的还原物生产项目进行审批,包括已经在审批的项目。

自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发生以来,中卫市对环境违法企业和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责,共立案调查企业8家,取保候审5人,行政拘留1人,问责追责公职人员15人,其中9人给予党政纪处分,6人作出检查并被通报批评。

2015年4月30日,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处罚金5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某某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曹明德表示,在刑事方面,刑法第338条做过修正。与以前不同的是现在只要污染环境就可以满足条件。2013年15号文的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打击的主体是企业负责人,或者是企业负责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人。

曹明德说,刑法典中对此规定了14种罪名。97刑法典实施以来,因为污染判刑的很少,运用刑事手段打击犯罪促成环境保护做得不够。此次的判决虽然仅是缓刑,但用刑事审判惩处对于其他有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寻求利润的企业能起到威慑作用。同时要注意的是,刑罚不是为了搞垮企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是要通过教训起到威慑作用,让犯罪的企业负责人不再次犯罪,也使其他有类似想法的企业望而却步。而罚款500万元绝不是为了让企业破产,而是为了不让涉案企业因其污染行为而获利,要使其违法成本大于获得利益,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存缺憾

在日前召开的“腾格里沙漠污染治理”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研讨会上,中国科学院院士吴云东表示,地方政府要正视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要实事求是而不要隐瞒,而对于治污我们可以先从容易的地方做,比如从不产生新污染和推广新的技术及工艺入手,先做到抑制增量。

吴云东同时表示,技术进步和依法治国才是治污的根本出路,要积极依靠先进技术,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同时让环保法执法真正能成为“打虎棒”。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虽然此次对于腾格里沙漠污染企业的刑事判决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在整个法律层面看环保,还是有一定的缺憾存在。

曹德明对此表示,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角度来看,在损害赔偿方面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可以说其力度比较大同时还对法院有进行审判监督的功能。我们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允许非政府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是一大缺憾。同时还缺乏对于环境公益的激励机制。这些非政府组织缺乏资金、资源和人手很难独立完成环境公益诉讼。同时在现实中,这些组织就是具备上述条件也很难完成。例如中国最大的环境公益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曾经对内蒙的污染提起公益诉讼,他们在北京起诉被驳回。在内蒙古起诉直接拒收起诉书,快递起诉书被直接退回来。希望从司法层面能尽快解决这一问题,那样会对环保起到更好的作用。

原标题:让污染企业破产是终极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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