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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还需法律准绳

2015-07-08 16:46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周扬胜 张国宁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标准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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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表述如为:“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程度以及城市特征,分类拟订全国重点城市环境空气中超标污染物达标年限的确立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公布辖区内超标城市名单和达标年限”;“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定达标规划,限期达到标准”;“已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应当维持或者不得显著增加污染物浓度”。

鉴于实施过程中达标效果的不确定性,法律应当规定空气质量状况与标准差距比较评估机制。经过评估,预期不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或修订达标规划。对于逾期未能达标的城市,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除非这种排放是保障城市运行和居民生活所必需的。

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评估和修订。随着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应及时调整,与之相适应。因此,应当根据最新环境基准科学成果、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结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情况,对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修订。这就需要法律提出明确要求。但是,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的提法,有因果倒置之嫌。

关于标准知识普及。鉴于公众对灰霾天气的不良情绪,亟须开展标准科学知识普及工作,使公众理解污染物不同作用时间段浓度限值、警报标准的科学含义,理解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目标,只有在超过警报标准时才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一定危害,正确认识室外空气污染、室内空气污染、吸烟的危害,树立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正确对待重污染天气。

原标题: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还需法律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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