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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地”再开发潜藏健康隐忧 亟待建立污染场地治理法规标准

2015-07-21 09:3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刘晓星关键词:土壤污染场地污染地下水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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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专家同时也表示,污染物的确会通过各种迁移进入土壤和地下水,但是对于城市居民来说,也不必太过担忧。首先水源一般不会取自小区地下;其次,污染场地污染程度和对人体健康的风险有大有小。另外,由于居民小区的部分地面做过硬化,也有利于阻止污染物的挥发及与人体直接接触。

在采访中,一些专家向记者介绍说,近几年在施工中发生的中毒事件属于急性事件,这表明场地污染已达到很严重的级别。而更多长期居住在污染土地上的居民将可能是慢性中毒,病情可能在十年甚至几十年后才会显现。

“与其让我们乱猜,不如告诉我们这儿以前到底是个什么状况。”李大爷说出了不少人的心里话。

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陈梦舫指出,国内不少毒地未经任何处理修复,就直接用于开发,一旦出事,就不只是环境问题,而是影响地价、房价的经济问题,更是危害健康、人身权利的严重社会民生问题。

专家建议

对全国污染场地全面摸底调查

强化日常监管 严格修复治理

我国面对“棕地”这一新污染问题,目前既缺乏搬迁前强制性的污染评估程序,又缺乏事后“谁污染谁负责”的处理机制,大体呈现“哪里出事治理哪里”的被动应对状态。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一块“棕地”的污染状况、修复目标、进度以及修复过程中每天的环境质量检测结果等信息,公众均可查询。

宋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公众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如果怀疑居住场地有过污染,不要饮用受影响的地下水,不要在空地上种植蔬菜。气压低、气温高时主动采取保护措施,以减少土壤中有毒有害气体的吸入及与人体接触。如有必要,还可以请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进行阻隔处理,避免与人体接触等。

采访中,有专家建议对全国已存并新增毒地的真实状况,包括面积、污染程度、治理与否、开发再利用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摸底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治理。

江苏省无锡市政协委员、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民长期关注城市污染土地治理。他表示,污染场地调查工作通常都是在企业搬迁或用地性质发生改变后进行,但污染治理也要“治未病”,日常监管尤为重要。

他建议,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应根据污染企业类型建立监管制度,要求污染企业对土壤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环保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类型和可能的污染程度定期进行土壤调查评估,并加强对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情况的监督检查。

同时,赵民认为,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指导标准。各地环保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商讨制定符合当地地域地质结构特征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调查治理技术规范。可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开展地方法规、规章及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充实技术支撑体系和规范标准体系。

信息公开是公众监督的基础。专家建议,土地环境状况信息公开需要一步步推进。目前,有些相关信息在场地再次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会有所涉及,希望以此为突破口,通过环境影响报告的公示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土地的“前世今生”。

典型案例

美国拉夫运河事件

拉夫运河位于纽约州,靠近尼加拉大瀑布,是19世纪为修建水电站而挖成的人工运河,20世纪40年代因干涸遭废弃,后被美国一家电化学公司——胡克化学公司买下用来倾倒工业废弃物。1953年,这家公司将充满毒废弃物的拉夫运河转赠给当地的教育机构,并附上关于有毒物质的警告。

原标题:“毒地”再开发潜藏健康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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