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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城市土地利用差别化政策体系:七类28条

2015-08-07 08:49来源:中国发展观察作者:袁国华 郑娟尔关键词:污染土地治理生态环境生态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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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重点园区集中

鼓励资源类项目园区化聚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进入园区的项目,国家重大能源、资源深加工产业基地在用地上给予政策倾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化年度计划下达方式,增加资源型城市近几年的用地计划指标。如此,既能减少违法占地,又保障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市县人民政府也可根据产业的重要性,对一些重点项目、重点行业给予用地保障。

(十三)对循环经济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其他接替产业给予差别化政策

一是供地方式的差别化。如对以旅游产业为接续替代产业的资源型城市(如大同),允许旅游产业用地中的非永久性建筑用地,参照设施农业用地实行供地,无须建设用地审批。对国家重点支持的循环经济试验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和生态脆弱区,在绿化用地供应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园区内企业用于绿化的土地视为实施生态工程用地,可享用国家的土地划拨政策。

二是地价和税费的差别化。

三是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十四)对禁、限采矿种,产能过剩和限制产业用地需求予以管控

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和行业发展现状,制定综合、精确产业政策,对限制、禁止开采矿产采取限供、禁供土地政策;对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能过剩行业的用地需求予以禁止或限制。

(十五)以土地政策促进大型国有资源型企业改制

以土地政策促进混合所有制资源型企业发展。国有资源型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可分别采取保留划拨、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及协议出让、租赁、公开出让等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用于支付分流职工安置补偿和企业拖欠的职工债务。关闭破产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开出让。出让所得收入可优先用于安置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对收回后不能及时变现的,由当地土地储备机构收储。

对资源型城市生态用地实行特殊倾斜政策促进生态转型

(十六)严格规范资源型城市生态用地面积比例,力促生态转型

借鉴世界城市发展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明确规定资源型城市生态用地(生态空间)面积比例,建议按全国城市绿地面积比例的上限来定,即生态用地比例不低于30%;同时,参照人均绿地面积的上限规范生态建设要求。全面加强资源型城市生态建设,以生态转型来促进城市发展转型,并在土地供应政策上采取差别化政策。

对采空塌陷区、污损、压占土地及工矿废弃地等恢复治理后难以作为工商用途及耕种用途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整治复垦为公园用地、林地、草地及湖沼水面等“生态用地”。复垦的生态用地面积,在占补平衡相关政策(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低效土地再利用)执行中,按一定比例当作“耕地”指标处理。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超采区的耕地用途,并结合二调成果,妥善处理耕地保有量调整问题。

(十七)整合职能,大力加强资源型城市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

将土地复垦、城市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空塌陷区治理及地质灾害防治等职能及管理予以整合,形成“国土综合整治”大机制,统筹相关资金使用,全面促进资源型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加大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资金支持力度。对资源衰退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废弃矿坑、沉陷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项目和土地整治、复垦工作在资金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给予重点支持,进一步完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原标题:资源型城市土地利用差别化政策体系:七类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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