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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城市土地利用差别化政策体系:七类28条

2015-08-07 08:49来源:中国发展观察作者:袁国华 郑娟尔关键词:污染土地治理生态环境生态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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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规范城市空间用途管制,确保资源开发不影响城市环境

严格落实与监管资源使用与环境污染责任人的职责,强化资源与环境保护,确保资源开发的外部效果内在化,不再产生新的严重灾害及环境问题。从土地供应政策上鼓励环境保护、限制资源与环境破坏的行为。

规范资源型城市空间用途管制。引导污染大、扰民的资源开发型项目有序退出城区,及时实施地质环境恢复和绿化,发展其他中心地及腾出生态用地空间。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回归其制度设计初衷:即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及时、保质、保量恢复治理好受到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加强管理,严格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资源开发不再产生新的不可接受的环境问题。

(十九)创新机制,着力解决城市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资源型城市的土地复垦和环境整治项目。

参照美国等国做法,从煤炭(和/或石油)开采中提取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基金(超级基金),统筹用于全国各地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及污损土地的恢复治理工作。

对采矿占用耕地的,实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并允许企业计入成本。

完善棚户区改造用地政策,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

资源型地区棚户区改造任务重,尤其是衰退型、成熟型甚至再生型资源城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二十)保障供地指标,提高供地效率

简化棚户区改造安置用地的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棚户区改造用地报批材料不完善的,在符合规划、权属明晰、选址安全、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先行受理用地申请,边审查报批边完善用地材料。改造安置用地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

(二十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确保安置用地安全可靠

申请地质灾害、生态移民搬迁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时,须附上新址安全性和承载力评价报告,确保新址的安全可靠,最大程度避免二次搬迁及因过于集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十二)统筹棚户区改造、采矿破坏土地的治理和城镇化建设

棚户区改造应与城镇化建设、采煤塌陷地治理、移民搬迁等相结合。对棚户区和塌陷区居民实行整体移民搬迁和集中安置,并保障一定比例的产业发展用地。探索实行土地置换或在采煤沉陷区实行“人地挂钩、地随人走”政策,实施跨区安置和挂钩指标全市流动。

改进并完善资源型城市矿业用地制度

(二十三)探索采矿用地占用的未利用地不受计划指标控制

建议对国家鼓励开采的矿种,使用未利用地的可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促进西部大开发、实施新丝绸之路产业带建设,都需要开发大量的矿产资源。我国西部地区未利用地资源丰富,仅西北五省就有未利用地16235.65万公顷,占西北地区土地总面积的53.91%,占全国未利用地总面积的62.17%。建议率先在西部地区放开采矿占用未利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限制,促进西部大开发和国家能源资源安全。

原标题:资源型城市土地利用差别化政策体系:七类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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