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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城市土地利用差别化政策体系:七类28条

2015-08-07 08:49来源:中国发展观察作者:袁国华 郑娟尔关键词:污染土地治理生态环境生态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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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拓展采矿用地供应方式,稳妥推进露采用地制度改革

成长型和成熟型的资源型城市在采矿用地这一问题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多种方式。对于出让和租赁的,可根据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或开采年限灵活设定用地年限。现行法律法规对各类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是最高年限,而非统一要求。这有利于采矿用地的退出。建议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统筹推进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扩大工作。

(二十五)建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与土地审批供应衔接制度

矿业权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后,要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及时办理企业设立、土地预审、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送审,环境影响报告编写、送审,项目立项等手续。新设采矿权和扩建等登记手续时要把是否有土地用地预审文件作为必要条件。只有通过土地预审的采矿权申请登记才能被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另外,在采矿权发证前的“实地核查”环节,除查看矿区范围拐点界桩、实地工程情况、是否有违法开采等情况外,还要对矿区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了解。

(二十六)统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强化矿山管理

在采矿权管理中,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将两个方案应当包含的内容整合在一个方案中实现。具体技术路径是以《治理方案》为主体,将土地复垦的适宜性评价、复垦措施、工程量和投资估算等内容相应纳入,方案名称可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这也同实践中的做法一致。同时,立即建立并完善矿山停产及闭坑管理制度。

改革资源收益分配制度,为城市转型发展提供持续资金支持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资源型城市的发展还必须依赖做大、做强、做深、做精资源这篇文章。要为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财务资金支持,必须加大资源性产品收益分配制度改革。

(二十七)改革资源税制度,探索按国际惯例建立矿产权利金制度

参照国际惯例,合并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为权利金统一征收。新的权利金征收方式主要为从价计征,必须体现所有者收益、资源稀缺程度、资源丰度及赋存状况、开采方式及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损害、资源利用水平及资源所在地权益。

初步设想,第三类矿产,砂石粘土类,权利金按量计征,全部收益归县市(县及县级市、区)使用。一般非金属类矿产,主要为第二类矿产,权利金按价计征,全部收益归省(4成)、市(地级,3成)及县(3成)所有。其他如煤炭、石油、金属等重要矿产的权利金按价计征,收益归中央(4成)、省(2成)、市(地级,2成)及县(2成)使用。

权利金支持与勘查开发有关的活动,可用于深部及外围找矿、采空区塌陷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资源勘查开发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等。

对于资源型城市(县级、地级),要按一定比例适当返还权利金,为城市五位一体建设提供有效支撑。

(二十八)完善土地财政制度为资源型城市发展提供长期支持

加快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资源税为权利金征收,加快推进其他资源税、房地产税、环境税改革步伐,落实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切实增加地方收入,使地方政府逐步摆脱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

借鉴深圳前海的经验,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15%—20%划入产业发展基金。

征地问题是土地财政引起众多争议的关键所在。下一步,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扎实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在多元保障机制上多做文章。同时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加强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

原标题:资源型城市土地利用差别化政策体系:七类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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