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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部门印发工业VOCs《治理和减排方案》和《专项扶持操作办法》通知

2015-08-10 08: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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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2015年底前抓紧制定出台《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大气综合排放标准》等一批大气污染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本市VOCs排放控制标准体系。研究制定VOCs排放监测标准及核算方法规范,确定行业VOCs污染防治基准水平,指导区县环保部门开展企业VOCs监督管理。

(三)研究VOCs排污收费制度

在摸清本市VOCs排放源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总体部署,研究制定本市VOCs排污收费办法,力争在2016年率先在重点行业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

(四)加强VOCs源头控制

新、改、扩建VOCs项目应在设计和建设中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提高设计标准,实现设备、装置、管线、采样等密闭化,从源头减少VOCs泄漏环节,工艺、储存、装卸、废水废液废渣处理等环节应采取高效的有机废气回收与治理措施,满足国家及地方的达标排放和环境质量要求。环保部门应在环评和环保验收阶段严格把关并督促落实。

(五)淘汰落后产能

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与约束,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以及《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指导目录》等文件要求,优先将VOCs排放类落后产能纳入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加大淘汰力度,优化VOCs排放产业布局调整。

(六)加强VOCs污染监管

结合各行业VOCs排放控制地方性标准陆续实施,加强对VOCs排放源的监测、监察和监管工作,督促企业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净化效率达到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对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项目的企业暂停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七)鼓励第三方参与VOCs污染治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68号)精神,支持第三方单位积极参与本市工业源VOCs污染治理项目。

(八)建立VOCs减排管理信息平台

为配合推进VOCs减排工作,实现减排效果的动态跟踪和评估,环保部门要加快建设工业源VOCs排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简称“综合管理平台”),统一监管VOCs治理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在线自动监测数据。

(九)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治理及补贴企业名单,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环境监督。逐步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通过安装VOCs在线监测等方式,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以及非正常工况等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数据、督查考核不达标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公开。

(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导向性宣传,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舆论氛围,使企业充分认识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组织VOCs污染治理专业机构对排放企业进行政策及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VOCs治理系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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