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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部门印发工业VOCs《治理和减排方案》和《专项扶持操作办法》通知

2015-08-10 08: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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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补贴申请程序)

(一)计划实施VOCs污染治理项目的企业应根据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区县环保部门(化工区企业报化工区管委会,以下同)。

(二)市、区县环保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行业专家对“沪环保防〔2014〕118号”等文件规定的重点企业项目实施方案开展技术评审,并对其他企业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根据技术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方案作为项目实施依据。

(三)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后,环保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密封点泄漏浓度进行抽测,同时对非甲烷总烃去除率、处理装置实际处理风量以及污染物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测。256家重点企业的检测费用在市环保局部门预算中安排。1744家一般企业的检测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检测费用由项目实施企业先行垫付,检测合格后由市环保局或区县财政支付给项目实施企业,因检测结果未符合相关要求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项目实施企业承担。

(四)项目经检测满足补贴申请条件后企业可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县环保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贴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VOCs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表)和以下相关材料:

(1)项目建造、设备购置、服务外包等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若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2)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评审意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区县环保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补贴申请项目信息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审定。

(六)市环保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定意见报送市节能减排办。

(七)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审定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八)市财政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补贴资金,其中,256家重点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1744家一般企业的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相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配套资金后统一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

第五条(资金计划)

(一)每年8月底前,区县环保部门根据所管辖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并报送至市环保局。

(二)每年9月底前,市环保局根据区县环保部门上报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全市项目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送市节能减排办汇总平衡。

(三)市环保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审定的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督促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计划有效执行。

第六条(部门/项目单位职责)

(一)项目实施企业:根据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审核;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完成、运行项目;提出项目核实和补贴申请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核实工作。

(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工作;编制实施计划和补贴资金预算,负责项目的推进实施;负责的项目补贴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汇总上报。

(三)市环保局:负责市管企业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编制市管企业补贴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制定VOCs末端治理装置处理规模核定办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并上报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按申请程序做好项目补贴资金审核;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市节能减排办:负责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的审核、管理和总体平衡。

(四)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VOCs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为推进VOCs减排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建设环保部门工业源VOCs排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统一管理补贴对象的VOCs排放信息和在线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建设资金从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相关规定审核确定。

第八条(附则)

(一)申请本办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补贴。

(二)市环保局在网站上公布享受本办法补贴的企业和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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