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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5-08-28 09: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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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质控措施落实情况和数据质量。地方环保部门应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级环保部门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时,应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及报告应严格审查把关。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应对排污单位委托的自行监测行为及其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强化责任追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计量认证的认定范围和项目开展监测服务业务,保证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有效。各级环保部门如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超计量认证范围承接业务、违规转包、以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环保部门和地方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依据,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如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各级环保部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优先选择列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目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的合法性。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其购买与委托行为负责,委托的项目必须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能力范围内,对质量保证措施提出要求,对数据的有效性负责。

四、扎实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事关我省环境监测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贯彻落实中央及我省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该项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在省厅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加强自身能力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同时,依然要重视自身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对环境监测站的人员和经费的投入。将环境监测站的日常业务经费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以保证环保部门基本公共服务的正常供给,并强化环境监测站在环境监测社会化中的技术监督作用。

(三)做好宣传引导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广泛宣传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及相关要求,同时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各方关切,消除疑惑,为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延伸阅读:

解读《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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