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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进一步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08-31 13: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监测机构监测仪器设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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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社会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所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社会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参加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外部质量管理活动。

(十二)省环保厅对列入《名录》的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技术和管理监督检查,检查情况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三)社会监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保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其从《名录》中删除,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情况在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1、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2、出现重大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

3、现场监督发现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4、超越能力范围,或借用环境监测资质认可证书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

5、人员、重要监测仪器设备、业务范围等发生较大变化未重新提出申请的;

6、相关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或被吊销的;

7、非法转包环境监测服务的;

8、其他影响环境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十四)从《名录》中删除的社会监测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

附件:1.河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登记申请书

2.河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项目报告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附件:1.河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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