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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的通知

2015-09-02 08: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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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1 适用范围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

2 依据文件

2.1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2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2014〕12号);

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2.4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11〕21号);

2.5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2号);

2.6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9号);

2.7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

2.8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0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点污染物

重点污染物是指当前国家和我省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可选择本辖区或者辖区内特定区域排放负荷明显较大,可能或已对本辖区环境质量、功能区划或环境承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3.2 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是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3 现有排污单位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并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处于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环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排污单位除外),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但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3.4 初始排污权

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取得的向环境排放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3.5 政府预留排污权

政府预留排污权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后政府预留的排污权指标。政府预留排污权在省、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两级预留。

3.6 区域可分配排污权

区域可分配排污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可分配给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3.7 可出让排污权

可出让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采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所削减的可用于出让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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