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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的通知

2015-09-02 08: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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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可出让排污权的核定

5.1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权限

与初始排污权核定权限一致。

5.2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原则

5.2.1 现有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为减排措施完成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值与减排措施实施后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差值。

减排措施实施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依据以下材料综合确定:

(一)与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

(三)减排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数据;

(四)委托省或设区市(省直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取得的监测数据。

5.2.2 现有排污单位通过全厂或部分生产设施淘汰、关停等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其可出让排污权等于淘汰、关停生产设施的初始排污权。

5.2.3 现有排污单位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的,不予核定可出让排污权:

(一)降低生产负荷、减少产品产量,及因市场技术等原因临时停产的;

(二)仅部分时段改用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的;

(三)其他无法长期稳定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

5.3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5.3.1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程序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程序与初始排污权核定程序一致。

5.3.2 可出让排污权核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可出让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排污许可证和有偿获得排污权的有效凭证;

(四)减排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

(五)减排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六)淘汰、关停的企业或生产线应提供当地政府关停文件;

(七)其他有关材料。

6 其他规定

6.1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权核定结果进行复核。

6.2 国家对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对其他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的,其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方法,可参照本方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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