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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的通知

2015-09-02 08: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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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

4.1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权限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实行分级管理。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现有排污单位中,按照排污许可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由省及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现有排污单位除外)的初始排污权由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由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4.2 区域可分配排污权的确定

以本行政区域现有排污单位“十二五”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依据,扣除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排放量以及政府预留排污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可分配排污权。

4.3 初始排污权核定原则

4.3.1 已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绩效值的行业,按照绩效值核算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与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总量指标进行比较后,取小值作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排放绩效值根据国家或地方现行排放标准、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和《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规范(试行)》(冀环办发〔2014〕157号)等文件确定。

4.3.2 未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绩效值的行业,根据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水)量核算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其中,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算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排放量核算结果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总量指标进行比较后,取小值作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

排污单位排放废气(水)量的确定,应遵循以下顺序:

(一)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废气(水)排放量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生产规模达到设计负荷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的废气(水)排放量。

(三)国家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

(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中相关行业产排污系数;

(五)根据行业采用的主导工艺,参照其他各类经验系数确定。

4.3.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明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其初始排污权以排放绩效值或排放标准确定。

4.3.4 已通过有偿方式获得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指标大于按4.3.1-4.3.3要求核定的排污权指时,初始排污权按照有偿取得的指标取值。

4.4 初始排污权分配原则

4.4.1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之和不得超过区域可分配排污权总量。

4.4.2 本行政区域内各现有排污单位核定后的初始排污权之和超过区域可分配排污权总量的,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按行业进行等比例削减或重污染行业重点削减等方式重新核定排污权。具体削减比例应根据减排目标、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4.4.3 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且已投产,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其核算初始排污权,但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暂缓分配。

4.4.4 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分配给排污单位。

4.5 初始排污权核定程序

4.5.1 现有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核算技术报告内容见附件)。

4.5.2 现有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二)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

4.5.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现有排污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排污单位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4.5.4 现有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示的初始排污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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