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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5-09-02 13: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量交易用能单位节能量指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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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节能量交易的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意向出让方)、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交易双方)以及履行储备职能作为出让方或受让方的交易机构。

出让方,是指通过规范程序出让年度节能量指标获取对价的用能单位

意向出让方,是指超额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拟出让的用能单位。这类用能单位可将其超过年度节能量指标的节能量进行转让交易。

受让方,是指通过规范程序支付对价以达到相应年度节能量指标的用能单位。

意向受让方,是指未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的用能单位。这类用能单位需购买节能量达到年度节能量指标。

第十条年度节能量指标的交易主体应通过交易平台与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出、受让双方不直接进行交易。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节能量交易程序主要包含节能量指标的生成和下达、节能量的核查、登记、交易等环节。

第十二条省节能主管部门每年根据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交易主体的节能潜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实施节能量交易的行业主要耗能产品(或工序)节能量交易标杆,作为节能量交易的指标依据。

第十三条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交易主体进行能源审计形成的节能量核查报告,作为节能量交易依据。

第十四条交易机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每年度根据省节能主管部门提供的交易主体节能量指标和实际节能量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节能量交易分为申请、交易和结算三个环节。

第十六条交易机构根据节能量登记情况,汇总可出让及需购买节能量指标的用能单位清单,并发布公告,通知用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交易申请。

第十七条用能单位申请出让年度节能量指标,应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纳入年度节能量交易主体的有效证明;

(五)省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交易节能量的审批文件;

(六)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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