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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5-09-02 13: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量交易用能单位节能量指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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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交易机构出具成交确认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通知交易双方签订节能量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主体的名称、处所;

(二)标的名称、数量;

(三)成交方式;

(四)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向交易机构受让年度节能量指标的,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将全额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转入交易机构指定账户。用能单位向交易机构出让年度节能量指标的,交易机构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将全额交易价款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入出让方(意向出让方)指定账户。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六条交易结算完成后,交易机构应当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作为其完成本年度节能量指标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交易机构应在价款结算完成后,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省节能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交易机构应与省节能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通报节能量交易等情况。在节能量交易过程中,发现有异常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省节能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节能量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以向省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骗取节能量指标出售获利;禁止非法操纵节能量指标交易市场价格或者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交易的行为;禁止违反诚信约定和本规则规定未依约缴交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履约职责的行为;其他应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以上情况的,交易机构应将其列入禁止交易名单,并报告省节能主管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或者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交易日,是指交易机构的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每份文件多页的,应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对节能量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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