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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5-09-02 13: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量交易用能单位节能量指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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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福建省节能量出让交易申请书》;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以及交易机构认为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出让方要对所提交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未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用能单位申请购买节能量指标的,应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纳入年度节能量交易主体的有效证明;

(五)省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需购买节能量数量的审批文件;

(六)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

(七)《福建省节能量受让交易申请书》;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以及交易机构认为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意向受让方要对所提交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交易机构在收到用能单位提交的出让(或受让)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机构应当向用能单位反馈审核意见;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审核意见的,视为申请已受理。

第二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由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组织交易。

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资格有疑义的,可向省节能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征得省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交易。

第二十一条节能量交易坚持自愿原则,交易主体承担因交易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若市场出现节能量指标供给量小于需求量的情况,经省节能主管部门同意,交易机构可通过公开电子竞价方式进行节能量交易。

具体公开电子竞价等交易规则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交易机构根据用能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审核确定交易主体和年度节能量指标,并根据政府部门的指导价格等确定相应的对价后组织交易。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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