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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落实新环保法,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将新《环境保护法》中“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与《意见》中“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体的基本方针有机结合,把保护和预防放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突出位置,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是加强大气、水、土壤、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和即将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三是加大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开展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四,落实新环保法,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一是依法公开信息。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事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是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按照新《环境保护法》规定,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起诉讼。
三是提倡全民参与。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意见》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各行各业、千家万户。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凝聚民心、集中民智、汇集民力,实现生活方式绿色化。”通过认真落实新《环境保护法》,不断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落实新环保法,严格考核与责任追究。
新《环境保护法》要求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一方面,要强化环保目标责任考核,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等考核工作,并不断健全政绩考核制度,逐渐增加生态环保指标考核权重。
另一方面,要充分使用考核结果,对工作不力的实施责任追究。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明确,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规定,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省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必须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和要求,加大环保问责力度,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并且实行终身追责制度。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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