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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企业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5-09-30 14: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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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药制造工业

指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兽用药品制造,其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包括半合成类)和提取类。

3.2 石油炼制工业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3 石油化学工业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煤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4 有机化工业

以石油化工或其他工业产物为原料生产有机产品的过程,包括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涂料与油墨制品等。

3.5 炼焦工业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业。

3.6 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及轧钢生产工业,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7 木材加工业

以木材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加工的工业,包括锯材加工、单板加工及人造板制造等。

3.8 家具制造业

用木材、金属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的各种家具的制造工业。

3.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制造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交通设备的工业,包括汽车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船舶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等。

3.10 表面涂装业

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工业。

3.11印刷工业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工业。

3.12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3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甲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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