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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企业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5-09-30 14: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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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A.2.1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A.2.2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污染控制设施,污染控制设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后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关闭。

A.2.3 废弃溶剂应及时进行收集并密闭保存,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A.2.4 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元素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固废等应妥善处理,并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后排放。

A.3 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A.3.1 VOCs使用量(如有机溶剂或其它输入生产工艺的VOCs的量)、每种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排放量(随废溶剂、废弃物、废水或其它方式输出生产工艺的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效率等数据应每月记录。

A.3.2 污染控制设备为酸碱洗涤吸收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及pH值。

A.3.3 污染控制设备为清水洗涤吸收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及废水排放流量。

A.3.4 污染控制设备为冷凝装置,应每月记录冷凝液量及每日记录气体出口温度、冷凝剂出口温度。

A.3.5 污染控制设备为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

A.3.6 污染控制设备为生物处理设施,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以确保该设施的状态适合生物生长代谢,并每日记录处理气体风量、进口温度及出口相对湿度。

A.3.7 污染控制设备为热力燃烧装置,应每日记录燃烧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

A.3.8 污染控制设备为催化燃烧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并每日记录催化剂床进、出口气体温度和停留时间。

A.3.9 其它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A.3.10 记录至少需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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