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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企业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5-09-30 14: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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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4.3.1 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工业执行以下规定,其他行业可参照执行。

4.3.2 新建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4.3.3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设备与管线组件时,应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

a)泵;

b)压缩机;

c)阀门;

d)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e)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f)泄压设备;

g)取样连接系统;

h)其他密封设备。

4.3.4 泄漏检测周期

根据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检测周期:

a) 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3个月检测一次。

B)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每6个月检测一次。

C)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在开工后30日内对其进行第一次检测。

D)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滴液迹现象。

4.3.5 泄漏的认定

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2000μmol/mol。

B)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500μmol/mol。

4.3.6 泄漏修复

a)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15日。

B)首次(尝试)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5日。首次尝试维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

C)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不能在15日内完成修复的泄漏,应提前记录备案,并在具备条件时立即完成修复。

4.3.7 记录要求

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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