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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企业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5-09-30 14: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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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15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16 泄漏净检测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7 背景浓度值

背景浓度值是指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在被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位置1-2 m处,随机测得的挥发性有机物仪器读数,若该测量位置有其它邻近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则距离不得少于25 cm。

3.18 挥发性有机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9 真实蒸汽压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 8017测定的雷德蒸汽压换算得到。

3.20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生产设施。

3.21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和扩建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22 企业边界

指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企业2017年1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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