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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企业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5-09-30 14: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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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A.1 源头控制

A.1.1 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生产原料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A.1.2 鼓励生产和使用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低毒、低挥发的产品和材料。

A.1.3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A.1.4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加装密闭排气系统和管道,保证无组织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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