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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企业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5-09-30 14: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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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河北省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也可根据地方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国家针对各行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应首先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及要求,执行国家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倪爽英、赵树慈、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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