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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附原文)

2015-11-03 16:41来源:海力网作者:李社生关键词:高污染燃料燃煤污染禁燃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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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已于本月1日正式实施。最近,一位家住东关街的居民询问记者,“我们这里的居民家,冬季全靠生炉子取暖做饭,‘通告’实行后,我们这些居民怎么办?”

带着诸多问题,昨天记者来到大连市环保局大气处,对这条旨在提高大连市空气质量的通告予以了解读。

原因 燃煤污染物贡献率达到25%

雾霾、酸雨……这些恶劣天气的频繁出现,相关专家研究,这些自然现象的发生,与人们赖以生存的空气质量有着必然联系。空气当中悬浮的微小颗粒物的增多,为雾霾天气发生提供了“凝结核”;氮氧化物和硫化物是导致酸雨形成的必要条件……

“今天空气重度污染……”近年来,这句话已成为耳熟能详的邂逅语。一时间,市井中戴口罩出行的市民比比皆是,但他们不知尽管是医用口罩也不能抵御PM1.0、PM2.5这些无孔不入的微小颗粒物的侵袭。

人们不禁疑问:这些微小颗粒物这么可怕,需要人类怎样防范?岂不知,人类生产生活都会产生这些微小颗粒物,只不过是或多或少的问题。空气当中产生的这些微小颗粒物越少,空气质量就会越好。

汽车尾气、工地扬尘……这些都是空气当中微小颗粒物来源。到了冬季,燃煤供暖更是雾霾发生的主要原因。据测算,本市燃煤产生的硫化物、氮氧化物和烟尘在空气污染物当中的占比已经达到25%左右。

为了改善大连市空气质量,大连市在几年前创建绿标路、绿标区之后,今年又出重大举措: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范围 禁燃区划定在市内五区

最近,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在坊间引发了热议:家住东关街、今年65岁的邵先生说,他在东关街长大,从小到大,这里的居民到冬天都是生炉子取暖做饭,这个通告已在本月1日开始执行。“不知道,今年冬天,我们这里的居民还能否生炉子?”

还有家住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双台沟村的农民王老汉,他说,自己听别人说,从11月1日开始,不能生炉子了,不知道是真是假,甚至烧秸秆也不允许?“虽然村里多数人已经搬上楼,但我住在山沟沟里,肯定冬天要烧煤取暖,做饭也得烧秸秆。”还有红旗街道岔鞍村、大连湾街道等这些涉农区的居民问。

对此,市环保局大气处副处长张泓滨说,该《通告》划定的禁燃区范围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全部区域和全市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市内五区涵盖其所有的行政区域,自然包括涉农的城乡结合部地区。

高污染燃料包括: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如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在本市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绝大多数是煤,占比应当在90%以上。

指向 120多台燃煤小型锅炉

《通告》既然划定禁燃区,有居民张女士说,目前正值取暖期,那些供暖企业和热电企业不让烧煤,它们怎么能提供热源和发电?

在《通告》出台前,政府相关部门已充分考虑到民生需要,不能因噎废食,只能是最大程度的减少高污染燃料燃烧污染。在充分保证民生的前提下,进行高污染燃料禁燃。

在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方面,本市早在上个世纪1998年就已启动拆炉并网行动。2000年完成1吨以下锅炉的拆除,再是2吨、4吨、6吨、10吨,目前已经拆至20吨。截至今年初,全市20吨以下燃煤锅炉尚有200多台,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截至目前20吨以下锅炉还有120余台。

张泓滨解释,这些小型锅炉是生产经营企业使用的,其中用于供暖占比一半,其余为洗浴、熏蒸等行业使用的小型锅炉。“你千万不要小看这部分锅炉产生的污染物,”张泓滨说,这部分锅炉产生的污染物将要在燃煤产生25%污染物当中贡献率达到近10%。由于其烟囱较矮,仅为二三十米,是大气低空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

对于没有纳入集中供热的棚户区、老城区居民燃煤取暖,只能从源头控制,煤场不允许出售产生烟气硫含量高于0.3毫克/升的蜂窝煤。对于这部分燃煤取暖的散户居民只能随着城市发展,通过老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加以彻底解决。

时限 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有读者表示,不就是120台小型锅炉吗?直接拆了,不就完了!

对此,张泓滨表示,其实不然,120台锅炉仅是拆除清理用不上几天,但你要考虑这些企业的经营和存活。这些小型锅炉均是一些生产经营企业,半数左右是一些小区的供暖企业。如果强制拆除,势必导致一些小区没有供暖,居民如何过冬?对于这种情况,政府部门需要多方工作,才能达到最终拆除的目的。

半数以上的供暖锅炉只能通过拆炉并网加以清理,目前在建的华能电厂二期和新北海热电投入使用后,会将不少的小型锅炉纳入其中。不能并网的,只能根据新的环保法,对其超标排放进行处罚,让其无法承受。让其改用清洁能源:电,气(煤气、天然气和液化气),风,光等。

针对生产经营企业小型锅炉由环保和经委两部门负责,供暖企业由供热办负责,大连市内五区将在2017年6月30日前彻底完成。

附原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要求,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及建成时限: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全部区域,2017年6月30日前建成禁燃区。
    (二)全市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2017年12月31日前建成禁燃区。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如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公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公斤);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公斤)。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除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颗粒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蒸汽锅炉和14兆瓦及以下的热水锅炉、各类燃煤炉窑(灶)等燃用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其中,用于城市供暖的10(不含)至20(含)蒸吨/小时蒸汽锅炉和7(不含)至14(含)兆瓦热水锅炉暂无替代热源的,经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批准,可暂缓实施。
    五、禁燃区内保留的燃煤锅炉,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经信、环保、建设、规划、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用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自行淘汰燃用设施,引导燃煤的中小型生产企业搬迁入园发展,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与监管工作。
    七、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区域,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相应的改燃计划和方案,促进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鼓励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        

原标题:解读“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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