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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环境修复等诸多难题浮出水面

2015-11-04 09:07来源:文汇报作者:赵征南关键词:生态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公益诉讼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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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肯定“专家辅助人”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环境受到污染及破坏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负担。一般的环境污染案件,检验、鉴定等取证的费用需要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有的甚至高达数百万元。对一般的社会组织而言,委托商业机构鉴定非常难。

在此案中,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教授李振基多次翻山越岭,前往葫芦山周边调查,并依据相关数据资料,对福建南平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生态恢复项目所需要的费用,做出无偿的专业估算、鉴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环境科学领域,专业性极强。本案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依原告申请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就评估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质证后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林东波在案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援助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认为,专家意见作为有效证据不仅可以增强判决的科学性,并且可以大大减少原告的举证成本,避免原告陷于成本高昂的司法鉴定程序。专家意见在国外的环境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在我国环境诉讼中还鲜有这样的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的判例。

目前,南平中院已聘请李振基担当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对此,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环境专家夏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原告聘请的“专家辅助人”相比,法院聘请“专家辅助人”会更加中立,是一个进步。“现在的鉴定都要机构的公章,费用很高,我认为没有必要。只要有公信力,即便是个人,也能参与鉴定。”他说。

政府有无责任组织生态修复?

在此案的判决中,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额的律师费用和办案的必要费用。并准予原告免交诉讼费用,对此,葛枫认为,这是对环保组织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所付出劳动的认可,帮助本不宽裕的社会组织减轻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负担。希望能将此机制固定下来。同时,她也希望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起到监督的作用。但判决却给执行蒙上了一层阴影。

本案中,原告将南平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延平区林业局列为第三人,要求他们承担组织恢复植被的责任。但法院认为,两部门虽然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其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民事法律利害关系,不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目前,我国的环境民事案件中还没有形成将政府部门列为第三人的习惯。行政执法机构不承担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我认为,这与我国‘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规定相关。对相关部门而言,过去法律只授权他们进行监管、审批、处罚,而找不到‘修复’这个词。这不奇怪,因为生态修复是新生事物,所以没有授权,他们也是‘爱莫能助’。不过,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修复应当成为日后相关部门的一项工作重点。”律师夏军说,“如果政府不愿意组织,可以成立相关的民间机构或是委托基金会,让它们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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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之后:环境修复等诸多难题浮出水面(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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