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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1-04 14: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船舶排放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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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机构:

现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15年12月2日

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我国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二、设立原则

(一)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

(二)维护区域港口公平竞争,鼓励核心港区先行先试。

(三)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

(四)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要求。

三、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四、排放控制区范围

基于以上目标和原则,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确定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具体如下:

(一)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

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

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

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

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

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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