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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1-22 08: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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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激励机制。

落实国家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加大对环境服务业信贷支持力度。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工商局、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国家开发银行、省进出口信用银行、各省级商业银行)

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推动落实《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企业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投保企业信息进行上网公布,以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建立。(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信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黑龙江保监局参与) 

实施流域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继续在穆棱河、呼兰河实施流域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并逐步在省内其他跨界河流推广。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将扣缴资金用于改善水环境的污染防治项目。研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框架体系,制定并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方案。(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参与)

(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进程和我省实际,适时开展《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制定符合我省水污染防治需求的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省环保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参与)

2.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调机制。呼兰河、穆棱河、乌裕尔河等跨界重点支流主要流经城市要牵头建立流域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定期进行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黑龙江海事局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6年完成49个地表水国控断面增设工作,2017年底前新建496个市级城市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位。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加强跨界水体监测。提升城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能力,到2018年,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等4个城市具备独立完成109项指标全分析能力。组织开展河湖水生生物监测及水体生物学评价。(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委、水利厅、农垦总局、黑龙江海事局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各市、县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管网格,自201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在条件较好的地区探索建立城镇环境协管员和农村环保监督员制度。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省环保厅负责)

3.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评领域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既有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产、停产整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住建厅参与)

延伸阅读:

《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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