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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6-01-29 08: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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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部门联动。建立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区域性、流域性重大水环境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统一行动,形成水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联席会议要定期分析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通报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严格考核问责。建立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完善以水环境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省政府将每年对实施细则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也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有关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二)完善法规标准。

1.健全法规规章。结合吉林省实际起草制定《吉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切实保障我省水环境安全。(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开展重污染河流汇水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标准、水田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三)强化政策支持。

1.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推进农业用水综合水价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全面实行终端计量供水,实行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2.完善收费政策。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价格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促进污水处理企业产业化运营和发展。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质监局等参与)

4.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进行技术改造或革新,使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延伸阅读: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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